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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7年1月18日   来源:科技处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监测机构的委托和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

正性和权威性,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是指具备法定资格,经中国绿色食品

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考核确认,自愿接受委托,承担绿色食品监测任务的机构。

第三条       监测机构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机构和产品质量监测机构。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包括食品

质量监测机构和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监测机构。

第四条       中心遵循择优选用、合理布局、业务委托、规范发展的原则,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

食品监测体系,保障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监测机构的选定

第五条  申请承担绿色食品监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国家计量认证有效证书;

(二)认可资格和授权监测范围能够满足绿色食品监测的需要;

(三)有长期从事农业环境质量监测、食品质量检测或生产资料产品质量检测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

(一)申请委托环境质量监测的单位,经中心委托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绿办”)推荐,向中心提出接受业务委托申请;

(二)申请委托产品质量监测的单位,直接向中心提出接受业务委托申请。

第七条 《绿色食品监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由中心统一规定,监测机构可从中心领取或者从网站下载(网址:www.greenfood.org.cn)。

第八条  申请单位向中心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应附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附表(承检项目或参数);

(三)审查认可证书;

(四)单位法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批文;

(五)监测项目收费价目表;

(六)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和资质审查。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申请单位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  内按要求将补充材料报中心。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和资质审查合格的,中心组织专家赴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于15

个工作日内提交考察报告。

第十二条  经现场考察合格的申请单位,中心根据其认可资格、授权检测范围和《全国绿

色食品监测机构布点原则》,选择、确定监测机构并规定其承检产品及参数。

第三章  监测机构的委托

第十三条  中心与被选定的申请单位签订《绿色食品监测机构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中心网站公告。未被选定的申请单位,中心书面通知不予委托,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未能通过计量认证评审的监测机构,合同自动

失效。

第十五条  监测机构在合同到期时愿继续承担绿色食品监测任务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

与中心续签合同。

第十六条  监测机构名称、机构、体制、授权监测范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质量

保证负责人等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中心。环境质量监测机构还应同时报绿办。

第四章  监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监测机构有如下权利:

(一) 根据检测任务委托书,执行绿色食品申报检验、年度抽检及仲裁检验等任务;

(二) 在执行年度抽检任务时,查阅受检单位与本项任务有关的资料;

(三) 依照法律、法规、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测数据及报告,不受各级行政机构和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干预。对拒检单位,有权按检验“不合格”报中心;

(四) 向中心或绿办反映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环境、产品质量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 向中心提出有关绿色食品法规、标准和规定的修订或修改建议。

第十八条  监测机构有如下责任和义务:

(一) 应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有关标准。无绿色食品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若无以上标准,采用经报中心批准的标准;

(二)承担检测任务时,有义务承检中心要求加测的项目,但未经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增减检测项目;

(三)接受委托检测任务后,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接到年度抽检任务后,根据产品生产季节情况,适时取样和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不合格者,不得重新取样检验;

(四)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保守受检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并不得侵占受检单位的

知识产权;

(五)收集国内外与绿色食品有关的各种检验标准和方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  监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监测机构承担绿色食品监测工作,业务上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  监测机构应在接到绿色食品检测任务或收到检验样品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

件方式将下达任务单位、受检单位、受检产品名称和收样时间报中心。并于每个月10号前,

将上月的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任务情况汇总报中心。

第二十一条 检验报告应按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打印,一式三份,分别由中心、监测机构及

受检单位存留。

第二十二条 受检单位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以当地邮局邮戳为准)15日内可向监测机构

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二十三条 受检单位对监测结果提出异议,原监测机构应予受理,并对副样重新检测。受

检单位对重测结果仍有异议,则由中心指定其他监测机构作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报告为最

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产品期间所发生的监测费用,监测机构按照《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计收标

准》和《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计收标准》,从受检单位收取。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抽检或监督抽检任务,费用由下达抽检任务的单位支付,不得向受检单位

收取。

第二十六条 监测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承检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

活动,不得以“监制”、“监测”等名义出现在受检产品包装标签及其广告上。

第二十七条 监测机构不得与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十八条 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承担绿色食品监测任务的过程

中,不得从事有碍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九条 监测机构应于每年1 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报送上一年度绿色食品监测工作

年度总结。

第三十条   中心根据《绿色食品监测机构能力验证办法》,定期组织监测机构开展能力验

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心每年依据监测任务完成情况和能力验证结果对监测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对

工作优秀的监测机构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监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出具错误数据且造成严重影响的,中心取消对其

业务委托;造成损失的,由监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或综合评定较差的监测机构,中心暂停或取消对其业务委

托,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大小
类型
修改日期
bg01.doc
40.5K
DOC
2007-1-18 1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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