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
管理经营生产者须知
目前,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工作基层管理人员、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农户对国家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标识和销售及管理体系标准还不完全掌握,有的农户根本看不懂,为了引导相关人员快速熟练掌握相关知识,更好的参与管理、指导和生产,特制定本须知。
一、基本概念
(一)绿色食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二)A级绿色食品: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三)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指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A级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四)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是指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有关技术条件要求,按绿色食品(水稻)技术标准、生产操作规程和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实施生产和管理,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区域。
(五)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一票否决”制:
1、使用转基因品种“一票否决”;
2、使用禁用肥料“一票否决”;
3、使用禁用农药或农药使用剂量、方式、安全间隔期等不符合标准要求“一票否决”;
4、未经认证的基地原料产品包装上如果使用了绿色食品标志“一票否决”;
5、未经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在原料产品包装标注“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字样“一票否决”;
6、基地方圆5公里和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有污染源企业“一票否决”;
7、畜禽粪水未经无害化处理,农家肥未高温发酵“一票否决”。
二、环境质量标准(NY/T 391-2000)
空气质量标准
(mg/m3)水田土壤质量标准
(mg/kg)灌溉水质标准(mg/L)
项目浓度限值项目含量限值项目浓度限值
日平均1h平均pH﹤6.56.5-7.5﹥7.5pH5.5-8.5
总悬浮颗粒物(TSP)≤0.3—镉≤0.3≤0.3≤0.4总汞≤0.001
二氧化硫(SO2)≤0.15≤0.5汞≤0.3≤0.4≤0.4总镉≤0.005
氮氧化物(NO2)≤0.1≤0.15砷≤20≤20≤15总砷≤0.05
氟化物(F)
滤膜法(μg/m3)≤7≤20铅≤50≤50≤50总铅≤0.1
氟化物(F)
挂片法[μg/(d㎡.d)]≤1.8 鉻≤120≤120≤120六价鉻≤0.1
注:氟化物采用滤膜法或用石灰滤纸挂片法铜≤50≤60≤60氟化物≤2
三、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2000)
(一)绿色食品(水稻)生产应运用综合措施防治水稻病虫草害,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如推广稻鸭共育、稻鱼共生技术防治草害;
(二)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大棚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如选用抗病品种预防稻瘟病、采用浅水灌溉技术预防水稻潜叶蝇;
(三)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如应用高压灭虫灯技术防治水稻二化螟;
(四)允许使用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微生物源农药;
(五)在矿物源农药中允许使用硫制剂和铜制剂;
(六)必须使用低毒或中等毒性农药(看农药标签说明书区别毒性),严格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者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见“禁止使用的农药”表);
(七)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治贮藏期病虫害,严禁使用基因工程品种(产品)及制剂;
(八)对于“禁止使用的农药”表中未列出的有机合成化学农药,如生产上实属必需,允许有限度地使用,但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或参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确定用量、频次和最后一次施药距采收间隔天数,每种有机合成农药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
(九)未列出的农药新品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批、获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有机化学合成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最终残留应从严掌握,目前多采用国际上最低的残留限量标准或我国国家标准规定限量的1/2;
(十一)一种农药在水稻整个生育期只允许使用一次,按照说明书下限量使用,为提高防治效果多种农药交替使用;
(十二)控制好安全间隔期(从使用农药到收获期),低毒农药安全间隔期是7-14天,中等毒性农药安全间隔期15-30天;
(十三)不允许使用有机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三十烷醇、乙烯利等),不允许使用拟除虫聚酯类杀虫剂(敌杀死、功夫等)。
四、禁止使用的农药(NY/T 393-2000)
种 类农 药 名 称禁用作物禁用原因
有机氯杀虫剂滴滴涕、六六六、林丹、甲氧DDT、硫丹所有作物高残毒
有机磷杀虫剂甲拌磷、乙拌磷、久效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钾胺磷、甲基异柳磷、治螟磷、氧化乐果、磷胺、地虫硫磷、灭克磷(益收宝)、水胺硫磷、氯唑磷、硫线磷、杀扑磷、特丁硫磷、克线丹、苯线磷、甲基硫环磷所有作物剧毒高毒
氨基甲酸酯杀虫剂涕灭威、克百威、灭多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所有作物高毒、剧毒或代谢物高毒
二甲基甲脒类杀虫杀螨剂杀虫脒所有作物慢性毒性、 致癌
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所有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水稻及其它水生作物对水生生物毒性大
卤代烷类熏蒸杀虫剂二溴乙烷 、环氧乙烷、二溴氯丙烷、溴甲烷所有作物致癌、致畸、高毒
有机砷杀菌剂甲基胂酸锌(稻脚青)甲基胂酸钙胂(稻宁)、甲基胂酸铵(田安)、福美甲胂、福美胂所有作物高残留
有机锡杀菌剂三苯基醋酸锡、(薯瘟锡)、三苯基氯化锡、三苯基羟基锡(毒菌锡)所有作物高残留、慢性毒性
有机汞杀菌剂氯化乙基汞(西力生)、醋酸苯汞(赛力散)所有作物剧毒、高残留
有机磷杀菌剂稻瘟净、异稻瘟净水稻异臭
取代苯类杀菌剂五氯硝基苯、稻瘟醇(五氯苯甲醇)所有作物致癌、高残留
二、四——D类化合物除草剂或植物生长调节剂所有作物杂质致癌
二苯醚类除草剂除草醚、草枯醚所有作物慢性毒性
植物生长调节剂有机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所有作物
以上所列是目前禁用的农药品种,该名单将随国家新规定而修订。
五、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2000)
(一)必须选用各种农家肥料( 生物原料经高温发酵腐熟);
(二)在农家肥料不能满足绿色食品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经专业生产的商品有机肥料(生物有机原料制成)、腐殖酸类肥料(含腐殖酸类泥炭、草炭制成)、微生物肥料(含活的微生物制剂)、有机复合肥料(生物粪便加适量微量元素)、无机矿质肥料(矿物经物理或化学制成)、叶面肥料(不含化学生长调节剂)、有机无机肥料(有机、无机肥料经物理或化学合成);
(三)在前述商品肥料不能满绿色食品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掺合肥(有机肥、微生物肥、无机矿质肥、腐殖酸肥中按一定比例掺入化肥机械合成,但硝态氮肥除外,要求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不超过1:1);
(四)如前述商品肥、掺合肥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允许按下述(五)、(六)要求使用化学肥料(氮、磷、钾),但禁止使用硝态氮肥;
(五)化肥必须与有机肥配合施用,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不超过1:1。例如,施优质厩肥(畜禽粪尿与垫料堆积发酵腐熟)1000kg加尿素10kg(厩肥作基肥、尿素可作基肥和追肥用)。最后一次追肥必须在收获前30天进行;
(六)化肥也可与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配合施用。厩肥1000kg,加尿素5~10kg或磷酸二铵20kg,复合微生物肥料60kg(厩肥作基肥,尿素、磷酸二铵和微生物肥料作基肥和追肥用)。最后一次追肥必须在收获前30天进行;
(七)城市生活垃圾一定要经过无害化处理,质量达到GB8172—1987中1.1的技术要求才能使用。每年每公顷农田限制用量,粘性土壤不超过45000kg,砂性土壤不超过30000kg;
(八)可因地制宜采用秸杆还田、过腹还田、直接翻压还田、覆盖还田技术,还允许用小量氮素化肥调节碳氮比;
(九)利用覆盖、翻压、堆沤等方式合理利用绿肥。绿肥应在盛花期翻压,翻埋深度为15cm左右,盖土要严,翻后耙匀。压青后15~20天才能进行播种或移苗;
(十)腐熟的沼气液、残渣及人畜粪尿可用作追肥。严禁施用未腐熟的人粪尿;
(十一)饼肥优先用于水果、蔬菜等,禁止施用未腐熟的饼肥;
(十二)叶面肥料质量应符合GB/T17419或GB/T17420或附录B中B3的技术要求。按使用说明稀释,在作物生长期内,喷施二次或三次;
(十三)微生物肥料可用于拌种,也可作基肥和追肥使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微生物肥料中有效活菌的数量应符合NY227—1994中4.1级4.2的规定;
(十四)生产绿色食品的农家肥料,必须高温发酵,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外来农家肥料应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商品肥料及新型肥料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登记认证及生产许可,质量指标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