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绿〔2010〕15号
各市、地、局绿办:
为充分调动全省各生产单位开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积极性,依据《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决定对2009年度全省认证的绿色食品产品、有机食品产品、无公害农产品,获得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获得推荐使用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专用生产资料产品,准许使用绿色食品商标(字样)的专卖店进行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2009年度,经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组织申报,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含续展)的产品;
(2)2009年度,经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组织申报,获得有机食品认证,并且2010年继续保持认证的产品;
(3)2009年度,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组织申报,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含复查换证)的产品;
(4)2009年度,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组织申报,获得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
(5)2009年度,经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组织申报,获得推荐使用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专用生产资料产品;继续被推荐使用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专用生产资料产品;
(6)2009年度,经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准许使用绿色食品商标(字样)专卖店。
二、补贴标准
(1)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产品补贴标准为3000元/个;
(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补贴标准为1500元/个;
(3)获得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补贴标准为20000元/个;
(4)获得推荐使用的专用生产资料产品补贴标准为3000元/个;
(5)获得批复使用绿色食品商标(字样)的专卖店10000元/个;
(6)绿色食品认证产品、有机食品认证产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的系列产品,从第三个产品算起到第七个产品,补贴标准按相应产品标准50%给予补贴;系列产品最多补贴七个;
(7)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企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所支付的年度认证费用额度;
(8)绿色食品认证产品、有机食品认证产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的系列产品划分归类,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三、办理方式
(1)今年认证补贴拨到各市(地)农委绿办,请各市(地)绿办将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核定的认证补贴汇总表(补贴单位名单及金额咨询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相应认证科室)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农委主管领导签字,连同市(地)开据的事业单位往来票据(本地区汇总数)一并报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财务科统一办理拨款手续。
(2)各市(地)绿办接到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下拨的专项款后,须及时划拨该专项款,不得截留和挪用,并于八月底将拨款的银行回执复印件报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财务科。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于下半年逐一检查,发现截留和挪用的单位,将严肃处理并扣缴以后年度所有专项款。
手续办理联系人:李月欣 王焕群
联 系 电 话:0451-86484812
四、下拔时间
从2010年7月15日至2010年8月6日,逾期视为放弃,不予补贴。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