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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报指南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年5月9日   来源:无公害科 作者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概念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二、登记农产品范围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主要指食用农产品,也包括非食用农产品。具体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基本自然形状和化学性质的加工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活动。

    三、登记农产品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具体命名应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四、登记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一)登记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社团法人或者事业法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接受政府、企业或个人的申请。登记申请人资格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跨县(市、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资质确定文件。

    (二)登记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2、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登记程序及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相关条件进行推荐。

    (二)拟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此材料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备案):

    1、申请书;(书面形式)

    2、单位概况;

    3、监督管理标志使用人规范生产、规范使用标志的控制措施;

    4、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报表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文件复印件;

    5、指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和经营渠道说明;

    6、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可会同当地工作机构一并进行)确认。

    经审查,符合登记申请人条件的,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定,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登记申请人资格唯一性确定性文件。

    (四)申请人在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资格确定性文件后,应当根据产品分布实际情况和人文历史资料,以最新版行政区划图为蓝本,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生产地域分布图绘制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和绘制申请登记产品地域分布图,并报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并可作为登记申请的附报材料。

    (五)申请人在取得资格确定性文件和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后,向当地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信息申报表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批报审单以电子表格形式随同文本材料一并上报。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资质证明;

    3、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材料报省中心提出鉴定申请后出具)

    4、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5、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6、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7、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六) 县级工作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推荐上报上一级工作机构,并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报告》上签署意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和材料补充。

    (七) 市地级工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进一步审核确认,审核合格的逐级上报省中心,并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报告》上签署意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和材料补充。

    (八) 省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县、市地级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核

    查员成立核查组,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现场核查组根据核查情况编制《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报告》,核查组应当在现场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报告》报送省中心。

    (九)现场核查符合初审情况的,省中心根据登记产品情况和申请人提交的品质鉴评申请,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进行产品感官品质鉴评或品质检测;现场核查基本通过,限期整改和报送整改结果;现场核查不通过,限期整改并届时派员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是登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证此项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省中心聘请了由相关专业专家参加的产品品质鉴评专家组。申请人在深度挖掘登记产品特征特性基础上,根据产品特点提出品质鉴评或产品检测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品质鉴评和检测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承担。

    (十一)省中心在接到品质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定组,对产品外在感观特征和不可量化内在品质进行鉴评,产品品质鉴评专家评定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鉴定,根据鉴评结果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对于可量化的理化指标,由省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申报登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依据申请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相关可量化品质指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其产品符合相对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部分指标不符合其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具备其他典型可量化品质特性的,可建议申请人根据检测结果修改其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四份。

    (十二) 申请人对品质鉴评报告或者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中心或者检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省中心或者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书面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鉴评、检测结果。

    (十三)  对于省中心初审合格,检测或鉴评报告齐全的登记材料,省中心组织召开省级专家评审,评审合格的材料,省中心签署初审意见及时上报部中心,评审未合格的材料及时将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人进行整改。

    (十四) 获得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登记材料要求

    1登记申请书:此登记申请书可从绿色黑龙江网站上下载,并准确填写,第一空格填写省份名称即黑龙江省、第二空格填写出具申请人资格确认文件的政府名称,如龙江县;第三空格填写申报登记产品名称,要与政府授权文件名称一致,如龙江小米;准确填写申请日期,此日期应在取得登记资格后。

    2、申请人资质证明: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给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主要申请人类型:

    I、××协会。如××大米协会、××果品产销协会、××名特优农产品协会等。

    II、××站。如××果树技术指导站、××经济作物站、××特产技术推广站等。

    III、××研究所。如××鸭梨研究所、××茶叶科学研究所等。

    IV、××中心。如××柑橘技术推广中心、××果品发展中心、××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果品市场管理中心、××果业发展中心等。

    V、××会。如××葡萄产业促进会、××茶叶学会、××林学会、××大葱科学研究会、××肉类食品商会等。

    VI、××办公室。如××榨菜管理办公室、××食用菌办公室等。

    VII、××社。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要求合理确定登记申请人。并出具批复文件。跨地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应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申请人。

    3、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品质鉴定报告:由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组成。鉴定报告提交形

    式如下(1)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或不可量化的内在品质指标显著,而可量化的内在品质指标不显著的,提交鉴评报告;(2)产品外在感官特征和不可量化的内在品质指标不显著,而可量化的内在品质指标显著的,提交检测报告;(3)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或不可量化的内在品质指标和可量化的内在品质指标均显著的,同时提交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

    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进行产品感官品质鉴评或品质检测,申请人根据登记产品典型特征特性,进行举证和验证。并依据鉴定结果修正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4、产品质量控制规范

    (1)有关要求:按照农质安发[2010]16号“关于印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的通知”要求制定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首页表头中的“产品名称”是指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全称,字体为华文中宋小二;首页表头中的编号由农业部编写,编号由代号、年份、月份和获证产品总排序号四个部分组成,字体为宋体四号。基本格式为:AGI  XXXX – XX – XXXXX ;首页表头中的公布日期是指农业部发布登记公告的日期,字体为宋体四号,基本格式为:XXXX (年)- XX(月)- XX(日);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正文字体为宋体四号,正文内标题为黑体四号,行间距20磅。若首页纸面不够,可按本页的页眉和页脚格式增页。登记申请人在拟定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时,总体框架和版面必须按照此编写指南规定的格式排列,每个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依照不同产品的实际情况填写。在特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当地的广大生产经营者代表意见。

    (2)具体内容:

    ①地域范围

    主要描述登记产品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所辖村镇、经纬度和区域边界等。相关信息应当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地域范围相一致。

    ②独特自然生态环境

    主要描述影响登记产品品质特色形成和保持的独特产地环境因子,如独特的光照、温湿度、降水、水质、地形地貌、土质等。

    ③特定生产方式

    主要描述影响登记产品品质特色形成和保持的特定生产方式,如产地要求、品种范围、生产控制、产后处理等相关特殊性要求。

    ④ 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

    主要描述登记产品由于独特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等因素所形成的独特感官特征及独特的内在品质指标。同时明确表明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注明遵照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编号与名称。

    ⑤标志使用规定

    明确表述地域范围内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已获登记保护的农产品地理标志,须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生产和使用标志,统一采用产品名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相结合的标识标注方法。

    5、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指导申请人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生产地域分布图绘

    制规范》要求根据产品分布、人文历史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以最新版行政区划图为蓝本,标出申请产品的生产区域范围和生产地域边界线,地域完整、边界清晰界定到所辖村或乡(镇),边界线采用加宽线条,形成生产地域范围的文字说明和生产地域分布图。申请人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申请材料。

    6、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申请时应附样品图片,为更客观地认定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审查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实物进行鉴定的,申请人应报送一定数量的实物鉴定样品。

    7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1)产品典型特征特性的历史文献记载,以及产品典型特性特征的形成取决于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科学证据或相关论证。

    (2)佐证形式

    诗词歌赋、传记、县志、石碑等记载、民族文化、节日庆典

    贡品、奖牌证书等;古时商贸地位、产业现状、发展前景等;传说、轶事等。

    8、现场核查报告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如实填写。由现场核查小组出具,准确客观填写现场核查客观事实记录。检查组成员、申请人签字确认。

    9、登记审查报告

    如实填写地县级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意见,要求手写,字迹

    清晰,负责人签字,工作机构盖红章。

    10、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信息申报表填写要求

    按照要求项目认真填写,其中的产品类别包括以下类别:粮食类、油料类、蔬菜类、水果类、食用菌类、糖料类、茶叶类、药材类、花卉类、烟草类、棉麻蚕桑类、畜禽类、水产类、其他类。所属行业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划定的地域保护范围与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一致;地域保护面积和总生产规模种植业、水产业单位用公顷;畜牧业地域保护面积单位用公顷,总生产规模单位用万头、万羽、万只等。填写完成后以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11、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报审单填写要求

    根据登记产品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申请登记产品全称、登记申请人、登记产品地域范围、现有生产面积、预计年产量、防伪标志使用规格及数量、报审材料清单、独特产地环境与特色品质综述、人文历史考证材料简介,根据现有生产面积核算年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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